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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布于:2020-03-04 13:54:23 来源: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5号)精神,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三)以会带展项目会展场地奖励由会议举办场地提供方和展览场地提供方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

(四)无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的会展项目需符合《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会展〔2019〕60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应于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前报备,延期时间30天及以上,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2.已正式发文向市会展局报备;

3.已连续举办超过一届(最近一届为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影响延期的展览项目。

(二)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展览项目和会议项目(不含重大展览、会议项目)。

(三)符合奖补条件的会展场地提供方。

三、申报程序

会展项目申报程序按《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厦会展〔2019〕61号)执行。

会展场地奖励项目由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陆“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于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补充材料,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收到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须材料。逾期视同主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一)会展项目

1.详见《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厦会展〔2019〕61号)中会议、展览项目奖补申报指南中所需提供材料;

2.申请延期奖补的会议、展览项目需提供已报备的相关证明;

3.申请延期奖补的会议、展览项目需提供延期前、延期后的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包括场地租赁合同、主承办单位协议等。

(二)会展场地

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录系统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材料并报送书面材料:

1.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场地奖励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场地奖励申请表;

3.场馆提供方与会展项目主体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包括延期前及延期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提交场租发票电子扫描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报送书面资料。

以上书面资料统一送至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703、704室,联系方式:2859837、2859839。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1.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场地奖励申请报告(模板)

                     2.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场地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2020年3月2日


下载: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