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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9-06-20 17:28:21 来源:临沂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9〕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2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4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部门会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竞争择优、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市商务局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执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

(一)支持我市现有会展项目实施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战略;

(二)引进国家级、省级有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培育壮大新产业、新题材会展项目,引进国际认证的品牌展会和会展企业,吸引国内外大型会展机构在临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三)加强全市会展业宣传推介、人才培训、项目评审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事后奖补等扶持方式,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对当年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对在本市专业展馆内举办,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总数在300个(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市外参展企业超过30%,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0%(含)的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鼓励大、中型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展会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且在本市连续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鼓励小型展会快速发展壮大。对规模在300-6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年度内(2019年)首次举办的,按存量奖励,每个标准展位奖励100元;再次举办的,除每个标准展位奖励100元以外,加大对增量部分的奖励,以上一届展会展位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奖励300元。对连续扶持五届,仍不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的,不再予以扶持。

(三)对消费类展览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不包括房展、车展)。

第九条  鼓励大型专业展览项目实施品牌化发展战略

(一)对通过UFI、ICCA等国际认证的会展项目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获得上述认证的展览项目,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

(二)对获评省级品牌展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获评省级品牌展会的项目,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在临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我市专业展馆连续举办三届经济贸易类展会,且展会规模不低于6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商协会组织承办的专业论坛,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市外参会来宾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国家级商协会组织承办的行业年会,对参会人数300人以上、市外参会来宾超过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我市产业调整或服务民生的重要会展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力且规模较大的会议展览项目,超出上述奖励规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引进会展企业,对我市新引进的会展企业,从产生地方贡献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奖补,即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上年度实现地方贡献的100%、50%、30%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用于支持会展业宣传推介、人才培训、项目评审等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会展专项资金奖励:

(一)已享受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会展项目;

(二)各类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非经济贸易展览活动;

(三)未经会展主管部门备案,或盗用其它单位名义擅自举办的会展项目;

(四)展会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罢展、闹展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会展项目;

(五)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或提交资料不实的会展项目;

(六)其它违规举办的会展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各项目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4个月前向市商务局申请项目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具备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局组织人员到展会现场进行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每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会展项目通过临沂会展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市商务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采取定期指导和进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掌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实施效果,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对于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有责任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采取矫正措施。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商务局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加强对会展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

(三)对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5日。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