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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

发布于:2018-09-07 01:33:54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网

(穗埔府规〔2018〕1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关于转发文化部“十三五”期间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文市〔2017〕10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7〕25号)、《关于促进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7〕223号)、《广州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0年)》(穗府办函〔2017〕2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第八条第二款的影视公司不受此条约束)。若被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知名大师、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外文化名人,以及“广东特支计划”文化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青年文化英才)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经认定,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四条【培育奖励】对入驻经国家、省、市认定或本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或机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对经认定的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当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园区奖励】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且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意产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当年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上述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1家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建设或升级改造旧厂房、旧物业成为工业设计园区,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使用面积超过50%的园区,经认定,当年给予该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上述园区新引进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六条 【平台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在本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等重大平台,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经认定,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文化设施奖励】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主题艺术馆、博物馆、电子竞技场馆、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图书馆等项目,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品牌奖励】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金奖)10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5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拍摄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且有助提高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及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或在知名院线上映的,经认定,给予该影视公司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重点活动扶持】对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电子竞技大赛、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审核,按其规模、影响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