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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20-02-28 15:12:02 来源: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服务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扶持资金支持内容、兑现程序和市、区县(市)分担比例等,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按照扶持政策类型不同,由市财政单独负担或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市级分担部分原则上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区县(市)级分担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自行筹集。

扶持资金仅限于支持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

各地、各部门要对相关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梳理,对上述资金需求原则上通过年内内部项目调剂或年度预算优先安排予以保障。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及各区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渠道清晰、突出效率、注重效果、强化监管”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细化规定

第五条 《意见》中关于复工复产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按已(将)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意见》第七条“加大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涉及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市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甬防办〔2020〕48号)规定执行。

(二)《意见》第八条“加大流通企业政策支持”涉及的财政扶持政策以及第十五条“加大对企业返岗的支持力度”中涉及的“自行来甬就业交通费补助”政策,按照《宁波市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20〕113号)规定执行。

(三)《意见》第十五条“加大对企业返岗的支持力度”中涉及的“人才交通补贴”政策以及第十七条“加大用工保障力度”涉及的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意见》第十八条“加强线上职工培训支持”涉及的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大文旅企业扶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造成较重损失,并能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自救,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文旅经营单位给予酌情奖补,奖补办法在文旅企业纾困帮扶专项资金申报时由市文广旅游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细化规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各区县(市)根据市文广旅游局提供的重点文旅企业名单确定贴息补助对象。

(二)新增贷款时限要求。新增贷款是指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内企业新获取的贷款。

(三)项目申报。各区县(市)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向注册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工作。

(四)审核拨付。各区县(市)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五)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各按50%比例分担。

(六)市级分担部分拨付方式。市级分担部分依据各地上报的实际额度,通过预拨或清算方式下达。

第七条 加大会展企业扶持力度。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细化规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仅限于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企业已向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交付办展定金、确认办展档期,但因疫情防控(从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恢复展会正常举办之日止)未能按原计划正常举办(包括取消或延期举办)的市场化展会。

(二)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展办发〔2017〕1号)资助标准执行。

(三)展览面积认定。取消展会展览面积按企业向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交付办展定金、确认办展档期的展览面积认定;延期展会按实际办展面积认定。

(四)其他事项。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实际办展时间(不含布展、撤展)应至少有一天在七、八月份。

第八条 餐饮住宿企业未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已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2021年减半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减征对象。宁波市大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缴纳餐厨垃圾清运费的餐饮住宿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减征环节。各区县(市)环卫主管部门征收餐厨垃圾清运费时直接减半征收。

(三)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各按50%比例分担。

(四)市级分担部分拨付方式。市级分担部分依据各地上报的测算金额和实际减半征收情况,通过预拨和清算方式下达。

第九条  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相关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宁波市大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所有从事餐饮住宿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程序。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单位,凭健康证和体检费用凭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补助。

(三)资金拨付。乡镇(街道)审核后,直接全额拨付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所需政策兑现资金经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预拨和清算下达。

(四)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各按50%比例承担。

(五)市级分担部分拨付方式。市级分担部分依据各地上报的测算金额和实际免收费用额度,通过预拨和清算方式下达。

第十条 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所有参与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含公寓)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在管面积。以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在管住宅小区(含公寓)建筑面积为准。

(三)申报要求。物业企业应以其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含公寓)为单位,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的2个月内,凭申请报告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向属地乡镇(街道)进行申报。

(四)补助资金拨付。属地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当地区县(市)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在申报截止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拨付兑现。

(五)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各按50%比例承担。

(六)市级分担部分拨付方式。市级分担部分依据各地上报的测算金额和实际兑现金额,通过预拨和清算方式下达。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持对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为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其符合条件的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投入范围。仅限于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相关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终端设备、外购平台开发费(包括服务端软件和客户端APP(IOS/PC/安卓))、外包运行维护费(网络带宽;运行维护保障)、平台接入费(商家终端设备和接口改造费)。

(四)项目申报。市服务业局、市财政局适时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在申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五)审核拨付。市服务业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在市服务业局外网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企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扶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出台的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