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2.申请条件
(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
(三)外国和台湾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和境内招展工作。
(四)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五)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六)经批准已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七)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第七条所列申请条件的展会,不予许可。
3.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单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在展会管理板块中提交申请材料。未通过预审批的,申请单位根据系统通知完善或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预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将纸质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并领取受理单。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下发批件。
展览会举办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展会管理板块提交展会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