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好“六稳”工作,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有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该机构责任。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还贷、展期续贷等帮扶。各银行金融机构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贷,2020年民营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贷款增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市金融工作中心)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贷款利率较原有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市金融工作中心)
(三)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市金融工作中心)
(四)优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中心、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
二、着力企业降本减负
(五)降低企业要素使用成本。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用电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下浮10%。对2019年公布的“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暂停执行用水、用电、信贷等反向倒逼差别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
(六)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间不缴纳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实施企业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5%)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十)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一)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内用房)的企业,自实行疫情防控后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减免租金的民营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三、加大外贸出口支持
(十二)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十三)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因疫情导致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对企业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部分的展位费按8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保。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自营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保保险机构的保费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补助;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投保保险机构的保费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投保保险机构的保费实际支出额的9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五)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预拨,按实结算。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十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五、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民营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十八)本意见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国家、省、台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本意见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