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定增长。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抵质押物贷款比例等方式,确保2020年实体经济贷款增幅达到2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企业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20BP以上,对防疫重点领域的生产企业,可提供贷款贴息。同时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2020年全县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4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3.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银行机构要通过线上平台深入开展“百名行长进千企”活动,建立绿色通道,组织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靠前服务,力争全县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均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二)支持企业用工。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单位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对企业新引进大专及高级工以上的,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鼓励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降低至0.5%,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6.减轻企业税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达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电费无法按时缴纳的企业,不采取欠费停电措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长兴城投集团、长兴交投集团、长兴文旅集团、长兴金控集团、县供电公司)
7.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标准在《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2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提高10%,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8.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
9.扶持“双创”载体。政府创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众创空间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与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
10.优先推荐科技绿色项目申报。对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省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支持外贸出口。
11.加强外贸支持。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前期已经支付参展费用,不能参加境外国际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2.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疫情导致国外订单无法履行合同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外贸企业,将合同文件和申请书提交商务部门,由县商务局及时对接国家、省、市贸促会,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帮助企业对接省、市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积极应对因疫情引发的各类贸易限制和阻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