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苏“惠外”十二条)。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支持紧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防护眼镜(防雾型)、一次性使用隔离衣(防渗透)及一次性防护服等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对企业进口上述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参照国家对于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贴息政策,给予进口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加大进出口信保补贴力度。通过“政府全额扶持、信保降费、企业放心进口”的模式,保障防疫物资进口。对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投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费率降低50%,保费予以100%的补贴。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商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相应的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苏州办事处)
(三)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进出口银行在苏州创新开展“纾困资金”业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批量支持,额度20亿元;支持进出口银行与苏州辖区内的城商行、农商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着力支持一批小微外贸企业,额度10亿元。利率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保障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
(四)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指导,支持各地做好企业复工服务保障,鼓励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前提下开展复工准备工作,保障进出口合同顺利履约。对于可能的延期交货情况,动员企业与主要客户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企业尽力争取,稳定在手订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五)确保企业物流运输通畅。协助外贸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逐个协调解决。落实“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外贸企业及全产业链配套物资供应不断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三、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扩大进口规模。充分发挥中欧班列(苏州)的进口功能、跨境电商进口功能以及国家级进口平台载体优势,增加农产品、药品、资源性产品的进口规模,保障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苏州海关)
(七)支持企业实施出口货物转内销。对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予以5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苏州办事处)
(八)对已发生的境外展会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境外参展条款,给予相应补贴,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贸易便利化
(九)实施原产地证书“不见面申领”。对于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出口商品备案资料采用PDF格式申报。其中,优惠产地证实地核查方式改为提供产品生产流程视频或图片格式。实施原产地证书申办即时申请、即时开通、自助打印,实现全流程“不见面申领”。(责任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地区海关)
(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为申请企业提供网上不见面办理、证明邮寄等便利措施,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
(十一)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进口捐赠物资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特殊情况下,进口防控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苏州地区海关)
(十二)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调整滞纳金、滞报金起征日。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责任单位:苏州地区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