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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1+N”政策意见

发布于:2020-02-17 23:17:06 来源:启东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南通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帮助全市广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提升应对能力,提振发展信心,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针对外贸、电动工具、楼宇经济、物流业、房地产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重点行业,另行制订N个专项性扶持政策。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1.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先期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应急纾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鼓励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展。对我市纳入疫情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规定复工时间之前坚持生产的,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以上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经批准为启东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疫情过后,在核定产能范围的富余产品按市场价实行兜底收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苏科贷”业务实施财政贴息。“苏科贷Ⅰ”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4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苏科贷Ⅱ”按照贷款利率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4.加快产业资金兑现进度。对已明确的企业奖补事项,2月底前予以兑现。其它各类扶持奖励政策,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5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积极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上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已获得省级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尚未拨付到位的,经职能部门审核,提前拨付至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

二、提升金融普惠力度

5.支持信贷惠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工、农、中、建、启东农商银行、珠江村镇银行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金融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启东支行)

6.降低融资成本。金融监管部门按月监测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对利率上升的银行机构进行约谈,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纳入我市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由市财政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10%利率的新增贷款业务给予5%的利率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启东支行)

7.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绿色通道,及时上架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满足受困企业需要。建立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对受困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机制,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人行启东支行向上争取1亿元再贷款资金,专项支持启东农商银行、珠江村镇银行发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客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启东支行)

8.加大担保力度。国有控股的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和邦盛转贷公司要认真执行通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确保政府转贷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转贷、担保服务费用。对1000万元以内的转贷需求,日利率应控制在0.3‰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担保费率在1%及以下、无需反担保的业务,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财政补贴50%给担保公司。对转贷服务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风险可控转贷业务,按转贷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减轻企业运行负担

9.强化疫情防控企业保障。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10.推行税费保费减免措施。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延期3个月。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最长缓缴期6个月,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新增职工应及时正常申报登记,原正常参保的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不能在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落实公益捐赠鼓励政策。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商场超市(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商业综合体)、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承租科创园、孵化器、标准厂房等各类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免缴2个月租金。继续鼓励个体经营户和产业活动单位转化为法人企业,对2020年新转企业,待纳入限上企业库后,一年内按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标准,予以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月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经南通认定的,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四、稳定企业经营发展

13.深化援企稳岗政策。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加强与劳务输出地沟通,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开发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为全市企业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招聘求职服务。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因企业复工需要,需对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的,市财政按实际检测费用的5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14.增强引才用才力度。升级人才津补贴支持政策,加大人才生活津贴、企业引才补贴支持力度,放开学历、专业和企业规模限制,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各类紧缺急需的中高端人才、基础性人才。出台企业劳务用工专项政策,服务保障企业用工。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基地为我市重点企业输送人力资源,年推荐20人以上到我市重点企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重点企业自主新招聘市外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助力开拓国际市场。在疫情期间,企业已经缴纳2020年相关展会费用(展位费),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展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继续按照原有的外贸政策给予展位补贴。对在疫情结束后,年内首次参加列入江苏贸促重点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具体标准为:对上年度出口总值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企业,全额补贴2个标准展位费用和2人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对上年度出口总值在2001万至5000万人民币(含)的企业,全额补贴4个标准展位费用和3人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对上年度出口总值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全额补贴6个标准展位费用和4人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16.帮助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网上培训考试、在线修复等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免费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重点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由专人负责与企业“一对一”对接,提供全程指导服务。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把好企业失信记录的报送工作,对企业因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逾期等失信记录不予报送。为有异议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免费为中小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为各类融资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启东支行)

五、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17.建立派驻联系企业制度。组织1000名机关干部,挂钩帮服1000家企业,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和安全生产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专题出台奖补措施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开工,确保一季度开工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不少于30家,二季度再开工30家以上超亿元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18.健全企业在线服务机制。推动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实体化运作,发挥政企云App、政企微信工作群等线上平台作用,接受企业咨询投诉,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企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专题研究。实施办事“绿色通道”政策。强化“一网通办”系统支撑,引导企业以“全程电子化”的方式在线办理登记事项,持续打造企业开办“一站式集成服务”专区,2020年起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公章。加大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代办帮办力度,对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审批手续,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无特别约定,均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解释。中央、江苏省和南通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