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