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会展城市的展览激励政策汇总(一)
2017-04-08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会展产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都出台了会展产业激励的政策。我们将陆续发布整理的会展城市的展览激励政策,本期发布《国内会展城市的展览激励政策汇总(一)》,为广大会展产业链上相关政府、企业、商协会和会展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第一批汇总的国内会展城市展览激励政策城市(区)包括六个,分别是:北京怀柔区、武汉汉阳区、西安市、桂林市、上海青浦区、厦门市。
一、北京怀柔区
政策制定时间:2009年
核心激励措施:
对于连续3届在怀举办且次届的实际消费水平不低于前一届的会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次届支持金额比例比前一届递增20%,对同一个会展项目支持不超过3届;
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议会展项目,除以上资金支持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针对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议会展活动,确立了“一事一议”原则;
?对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会展服务类企业(场馆除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和5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新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重大会展企业(机构),在怀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年不高于房租30%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武汉汉阳区
政策制定时间:2016年
核心激励措施: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企业,当年在本区举办展览、会议或提供展览、会议相关服务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于知名、优质会展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 对新进达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其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及其以上规模的会展企业,前三年每年给予2万元扶持培育;对纳入本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在库在统超过一年以上的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经认定在本区华中会展产业园区内举办展览的会展企业,在园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合同价格连续三年每年予以20%至40%的租房资金扶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入驻本区华中会展产业园办公的省、市及以上会展业相关社会团体,给予“连续三年租金减半”的资金扶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华中会展产业园区内的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在当年引入会展企业或会展业相关社会团体入驻,达5户及其以上的,按每户1万元予以一次性资金扶持;
? 支持场馆运营企业发展。在我区注册但在区外从事展馆运营且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其经营年度内会展业务对我区区级财政贡献度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按新增财政贡献度的50%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举办展览一场,且租馆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予以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增加1万平方米租馆面积,增加5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累计举办展览两场(展览档期不同),且累计租馆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予以每1万平方米1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累计举办展览三场及其以上(展览档期不同),且累计租馆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其中两场展览租馆面积均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予以每1万平方米1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主办方的同题材展览按较大规模场次计算一次)
在本区新创办的展览项目(同类型题材展览除外),承诺连续三年在汉阳区举办的,予以连续三年每年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区外展览项目移址我区举办,予以每个项目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申办和引进对地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会展项目,予以“一事一议”的资金扶持;在本区举办且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予以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鼓励入住辖区星级酒店。对在我区举办的展览、会议,其参加人员在我区酒店住宿两晚及其以上,住宿人数在150间/夜以上,入驻酒店所产生的消费达15万元以上的,按五星级150元/间/夜、四星级120元/间/夜、三星级9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18万元;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会议,境外人员比例在20%(含)-40%,扶持标准上浮20%;境外人员比例在40%(含)以上,扶持标准上浮40%。
三、西安
政策制定时间:2011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举办类奖励:本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办展,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含)至1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16000㎡(含)至30000㎡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含)至2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30000㎡(含)至50000㎡的展览,给予2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含)至3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50000㎡(含)至70000㎡的展览,给予3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数达到3500个(含)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70000㎡(含)以上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招徕类奖励:凡引进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会在本市成功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含)至1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含)至30000㎡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含)至2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30000㎡(含)至50000㎡的展览,给予25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含)至3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50000㎡(含)至70000㎡的展览,给予35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数达到3500个(含)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70000㎡(含)以上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另有培育性会展活动的奖励补助。
四、桂林
政策制定时间:2012年
核心激励措施:
展位补助:
1.补助条件:能推动桂林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本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专业会展,每个展会会期不少于1个展期(三天)。
2.补助标准:展会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最高给予6万元的补助,1万—2万平方米的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2万平方米以上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对于长期落户桂林,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展会给予重点扶持,另行审定。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只适用于新办会展,同一会展连续补助最多不超过两届(含两届)。对连续在桂林举办五届以上的会展,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奖励5000元。
五、上海青浦区
政策制定时间:2013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会展企业落户的激励
1. 专注吸引专业化会展公司、会展配套服务公司、会展工程企业落户的会展特色产业园区或基地。经认定的会展产业园运营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模式,优良的服务不断壮大产业园规模,园区内落户会展业企业5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10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25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20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鼓励会展产业园区内展馆运营方改造提升设施以及利用新兴科技手段提升服务功能。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注册落户本区的会展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万元;
4.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主承办方(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落户我区,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会展企业营业收入的激励
从事会展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的会展业企业,经审定,从事会展业务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3000万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展览项目的激励
支持展览举办,对展览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展览举办天数应当在3天以上(含3天);同一展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年规模逐年扩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奖励标准如下:
1、对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100000平方米(或2500个展位)的,给予3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0000平方米(或5000个展位)的,给予60万元奖励。
2、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补助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培育专业性会展。对在本区举办2次以上(双年展2次)、处于培育阶段但产业特色明显,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展览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特色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奖励国际性品牌展会。对在本区举办2次以上(双年展2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品牌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型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产品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境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的展览会,并具有国际、国家、市级会展权威机构认证。
5、对按《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评估细则(试行)》获评“上海市品牌展会”或“上海市优秀展会”的,分别给予主办方一次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加大会展宣传推介,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从五个方面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厦门
政策制定时间:2017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招商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展览项目,第1、2、3届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600元,第4、5、6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300、200元。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内特装展位及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
自首次申请奖励开始连续6届的展位规模依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奖励。当年展览会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奖励届数不超过6届。
每个展览项目的招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国际奖励
为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对符合招商奖励条件的展会有国际(境外)企业(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参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00元奖励。大陆外资企业参展不享受该奖励。展会申请招商奖励时应扣除国际(境外)奖励的展位数。
每个展览项目的国际(境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经贸专业展场租补助
为降低办展成本,对自办展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对增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对存量展览面积(存量展览面积是指展览会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
展览场地租金是指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展览场地租金计算方式及场租单价标准如下:
展览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
1.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9元,以9元计算补助;
2.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8元,以8元计算补助;
3.室内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7元,以7元计算补助;
4.室内展览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5.室外展览场地,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每个展览项目的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增量奖励
为鼓励扩大规模,在招商奖励6届期满后,对展会的展览规模取得一定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即与该展会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展位,给予5万元奖励。
每个展览项目的增量奖励总额不封顶
(五)支持展览引进
各类经贸专业展览会,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的--规模奖励:招揽展展览规模达1万平方米且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
每个展览项目的规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招揽展场租补助:招揽展展览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每个展览项目的场租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全年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重大会展项目申办经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小组审议后,对招揽引进和竞标申办前期费用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申办会展项目前期费用的60%,每个会展项目申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引进
对本市会议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厦门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七)国际认证
对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