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0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会展产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都出台了会展产业激励的政策.
第二批汇总的国内会展城市展览激励政策省市(区)包括六个,分别是:珠海市、深圳市、青岛市、海南省、海南海口市、广州市。
七、珠海市
政策制定时间:2014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对获得重点展会认定的专业展会激励
1. 展览总面积达15000-25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4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两届
2.展览总面积达2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两届。
(二)对品牌展会的激励
引进品牌展会:对于引进落户本市的,与本市优势产业、“三高一特”产业、城市特色结合度高的,展览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专业展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展览总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国内外参展商数量达150家及以上的,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45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 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国内外参展商数量达250家及以上的,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30%(最高不超过45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2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 对于特别重要的引进品牌展会,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奖励的金额。
(三)对成长型展会的激励
对获得成长型展会认定的专业展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 展览总面积达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15%(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15%(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2. 展览总面积达10000-2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3. 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四)对初创展会的激励
初创展会。对于在本市新创办(无同题材)的,与我市优势产业、“三高一特”产业、城市特色有一定结合度的,展览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会(流动性展会和展销会性质的展会除外),前三届内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 展览总面积达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15%(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2. 展览总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0%(最高不超过12万元)的补助,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五)其他激励
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认证后三年分别给予每年会员费用的50%、30%、20%的补助。
对于被认定进驻珠海会展产业孵化基地的会展企业,在进驻前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的40%、30%、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的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深圳市
政策制定时间:2014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展会培育期资助:在本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二)展会成长资助:在本市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市政府特别批准项目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五)国际认证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六)品牌展会奖励:市经贸信息部门每年对深圳品牌展会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修订。
九、青岛市
政策制定时间:2014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原创新办展会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的,并经本市会展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展会,前三届可分别给予展会主要承办单位创新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最多扶持三届。
1. 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新创办的项目;
2. 在本市范围内从未举办过相同内容的展会;
3. 独立举办的展会,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不包括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块”;
4. 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第二届、第三届的展览面积保持同比10%递增的展会。
(二)引进举办重大展会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展会,前三届(年)展会可按照场地租金的25%、20%、15%予以补贴,每届补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外来展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补贴额度,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1. 自本政策出台后在青举办、且确定连续在青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
2. 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
3. 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
4. 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
(三)既有展会增量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展会主要承办单位,以上一届为基数,对其增量部分进行奖励。以500平方米为基数,增量每增加500平方米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为50万元:
1. 规模达到6000(含)平方米以上的本市已有展会;
2. 由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备办展资格的公司或机构为主举办的;
3. 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
4. 展期在3天(含)以上的。
(四)展会国际认证补贴
由本市机构或企业在我市固定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网络展会奖励
在本市注册的机构或企业依托自办的实体展会,建立和培育相应的网络展会,根据项目和预算评审情况,每年(届)给予2-5万元的奖励,最多奖励三届。
十、海南省
政策制定时间:2015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单次展览奖励
在海南省连续举办,展期在3天(含)以上,并且省外参展商的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下同)比例不低于30%的展览,第1至6届每届实际展位数达到300个标准展位的,省外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800元给予奖励,省内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给予奖励。展览较上届标准展位数增加的,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再增加奖励200元。配套专业展馆的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计算。对一次性展览视同第一届。已举办若干届的,仅对未满六届的展览按上述标准奖励。连续举办6届以上的展览,从第7届起,只对实际展位数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增量部分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奖励。
单次展览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二)展馆运营奖励
展馆单位承接展览,每次展览实际展位数量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且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的,按每个展位60元给予奖励。 展馆运营奖励采用合并计算的方法奖励。
(三)国际认证奖励
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对取得UFI认证的机构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基础性保障支持
1.对省级以上部门引进(申办)2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发生的申办费(含品牌使用费、场地、宣传推广、嘉宾邀请等活动落地经费)给予支持。
2.对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十一、海南省海口市
政策制定时间:2016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对培育性展览项目奖励
对本市培育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展览项目,以展览实际标准展位数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 本市新创办的展览,按照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每届展览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前三届给予每个展位补贴6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照每个展位补贴500、400、300元,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可达160万元。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届。
2. 在本市已举办的展览,超过六届的,可按以下规定申请增量补贴:以前三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100、200、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200、250、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可达60万元。对超出基数少于100个标准展位的不予补贴。
(二)对引进展览项目奖励
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展览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的展览项目,引进本市举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 展览项目符合本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300个,每届补贴金额为3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给予600元的补贴;以第一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
2. 对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举办的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原则上按照1.5万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900个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为100万元,每增加1.5万平方米补贴100万元,补贴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三)对淡季展览的补贴
对每年4月至8月在本市展馆内举办的展览,按展期(最高不超过5天)增加给予6元/平方米/天的场地租金补贴,每个展览的单届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可达60万元。
(四)对重点展会项目的补贴
对经由市会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列入当年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会展项目,按实际运营支出的场租费、宣传广告费及专业观众邀请费总额的30%予以补贴。
同期举办含会议、展览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可分别按会议、展览补贴相关条件申报。
(五)对国际认证展会的补贴
本市会展机构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或会展项目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给予3年会员费、认证费各50%的奖励。
(六)其他
按《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获得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会展项目,仍可按本规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贴。
十二、广州市
政策制定时间:2010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奖励范围
1. 由市政府举办或主导的全市会展业宣传推广活动;
2. 在我市新创办的展会;
3. 规模比上年(届)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展会;
4. 落户我市的全国性、国际性优质展会;
5. 专业化程度高、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届(含10届)的展会;
6. 市政府决定在本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7. 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项检查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具体内容和标准
1. 对以广州为会展目的地进行整体推广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主题宣传(包括广告、杂志等宣传媒介)的设计、制作、推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30%;
2. 对新创办(即首届举办)的、现时广州没有同行业及同类题材的、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按3天实际场租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 对现有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40%给予补助;对现有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30%给予补助;对现有5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比上年(届)展览面积增长达20%以上,增加部分面积按3天实际场租的20%给予补助;以上三项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 对从省外、境外引进落户我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优质展会,根据展览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首年一次性的奖励,其中,对落户的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落户的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落户的5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40万元。第二年起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执行。(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标准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5. 对专业化程度高、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届(含10届)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申请当年规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申请当年规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如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本条第(三)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