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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政策】我国地方会展激励政策汇总(三)

发布于:2017-04-16 20:49:02 来源:原创

最近一段时间里,我们整理了我国地方会展激励政策,本期发布《我国地方展览激励政策汇总(三)》。前后三篇文章涉及的城市或地区分别是:

第一批汇总:北京怀柔区、武汉汉阳区、西安市、桂林市、上海青浦区、厦门市。

第二批汇总:珠海市、深圳市、青岛市、海南省、海南海口市、广州市。

第三批汇总:威海市、南宁市、洛阳市、宁波市、南昌市、南京市。


十三、威海市

制定时间:2010年

政策文件:《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招揽或主办、承办、协办不需政府开支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展览、专业性会议、节庆等活动的威海市范围内的单位。

以下情况不在奖励之列:

1、直接面向市民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和市政府另行给予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2、党政机关系统内业务工作会议;

3、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以及提交资料不实的会展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规模达到300—4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规模达到401—5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3、规模达到501—6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规模达到601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奖励条件

1、展览50%以上的展位为威海市外参展单位;

2、展览时间2天以上。


十四、南宁市

 

制定时间:2011年(2008年办法已废止)

政策文件:《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原则,计划申报、绩效挂钩,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议和展览活动,以及我市会展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会展业基础性和保障性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1. 资金适用条件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会展的培育和资助;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补助,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补助;

(4)对会展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的费用补助;

(5)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2.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等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的双重补助或奖励。

3.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4.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县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

(7)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用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

(三)展览补助项目和标准

1. 补助项目与条件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展览项目补助。展览补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须由我市相关机构、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或企业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5)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6)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7)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2. 补助标准

(1)现有的展览。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含)—4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一次展位规模达到4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和参展专业观众人数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和50名专业观众,另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新引进的展览。在外地城市成功举办3届以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品牌展览,按照现有展览的标准补助外,举办第一年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含)—8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8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视作新引进展览予以补助和奖励。

展览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四)会展项目引进奖励和标准

1.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展览会规模达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100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标准对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大型商务类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五)其他奖励和补助

1.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广西著名商标不超过3万元,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不超过5万元)。

2.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展位补助的不再贴息)。

3.对县区、开发区举办的会展活动,视其规模和效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一般为3—5万元。

4.对参与制订会展业服务标准的项目及开展会展业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为3—5万元。

5.支持我市相关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取得首次认证认证费80%的奖励。

6.对从事会展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一般为50%。

7.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南宁城市美誉度和知名度的会议、展览项目,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十五、洛阳市

 

制定时间:2016年

政策文件:《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工作流程

1、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不含引进专业展会费用)。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计划申报、奖优扶新、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的原则,主要支持在我市城市区专业性场馆成功举办的、经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市重点扶持的展会项目。凡需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展会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展会计划报市会展办,次年6月底前可补报一次。市会展办根据申请进行跟踪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研究确定市重点扶持展会项目。对临时提出的、确需市政府支持的展会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展会相关材料,经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给予展会补助。

(二)适用范围

1、重点展会补贴;

2、会展场馆奖励;

3、会展日常性工作开支经费。

(三)重点展会补贴的对象、标准和原则

 1、补贴对象: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时间3天(含)以上、持续性强(能够落户洛阳的)、能带动重点产业发展的展会。重点产业包括:

(1)五大主导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高端石油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和旅游产业。

(2)六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业、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金融业。

(3)五大特色产业:文化产业、科技服务业、牡丹产业、健康养老产业、特色高效农业。

2、补贴标准

(1)室内展出面积达7000—1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40元。

(2)室内展出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50元。

(3)室外展出面积按照室内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补贴原则

重点展会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单位同年举办的同类展会只享受一次补贴。

(四)会展场馆奖励标准

对各城市区专业场馆每年举办5000平方米以上展会活动达20场,其中新引进外地展会活动不少于2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会展日常性工作开支经费

按会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0%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年初由市财政一次性拔付,年底根据实际支出进行核算,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会展日常性工作开支经费主要包括:

1、规划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2、调研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题调研。

3、统计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的专项统计工作。

4、培训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的相关培训活动。

5、评估经费。用于我市重点展会活动的评估工作。

6、法律咨询经费。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的法律咨询活动。

7、其它工作经费。用于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考察学习、行业交流及项目引进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开支。

(六)其他

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或专业展会活动项目不列入会展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专项经费支持。


十六、宁波市

 

政策制定时间:2015年

核心激励措施:

(一)激励范围:凡由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简称国展中心)举办的展期不少于三天且运作规范的商品展览、技术设计、服务贸易、文化博览等展会活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市举办的、并且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特色节庆和高端会议(论坛),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二)加强对新办展会的资助力度。新办展会重点考核其展会性质、规模(详见附件1、2),结合考量其展会容积率、观众构成及专业化程度、展商构成及国际化程度、展客商及观众满意度、现场人气及媒体关注度、行业地区影响力、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成交额(含意向成交额)、发展前景及展会安全、卫生、环境情况等因素。对新办展会(2010年1月1日后举办的展会)连续资助5年(届),满期则不再资助。

(三)同一展览公司举办的同一题材展会,原则上一年只能资助一次。

(四)加大对常年进口展会支持力度,对在国展中心9号馆、10号馆和专题进口展会及展会有关宣传推广活动,每次给予5—30万元不等的资助。

(五)加大对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调动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推动和参与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积极性,加大对外宣传、招展引会、设施改造、服务升级、数据采集、展会评估等工作力度,根据其资金投入、推动力度和工作实绩,一次性予以5—30万元的资助。

(六)鼓励注册在本市的会展企业依托自办的贸易类实体展会,培育一个相应的虚拟网络展会,每年(届)予以10万元的资助。

(七)鼓励自主品牌会展项目建设,对取得UFI国际性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驰名、浙江省著名、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名牌及注册商标的会展项目一次性分别予以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专项奖励。

(八)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品牌会展项目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展会类别和作用、活动特色和效应、会议规模和档次,一次性予以5—10万元的奖励。

(九)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区域性会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十七、南昌市

 

制定时间:2012年

政策文件:《南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1、全国流动性品牌展会的引进申办经费。

2、本地品牌展会或重点支持展会的补助经费。

3、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行业合作交流以及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二)展会补助

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以上,未享受申办经费补助的全国流动性品牌展会的补助标准:

1、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补助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20万元)。

3、每届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本地品牌展会或重点支持展会的补助标准

由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并在我市专业展馆举行,且采取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性展会。

1、第一次申请补助的展会,展会规模应不低于300个标准展位,按实际展位数(特装折合成标展),给予每个展位400元的补助。

2、第二次申请补助的展会,在上一次申请补助的展位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个展位,给予800元的补助。

3、第三次及以后申请补助的展会,在上一次申请补助的展位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个展位,给予1200元的补助。

(四)其他规定

1、每个展会每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十八、南京市

 

制定时间:2016年

政策文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培育期展览补助

前三届在宁举办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超过3届。

(二)成长期展览补助

在宁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10%及以上,最高按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大型展览补助

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宁举办的,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我市特色产业具有明显拉动作用、对我市会展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可参照本条第(一)项。

(四)重大活动补助

市政府特别批准在宁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补助。

(五)优秀展会奖励

市会展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南京市优秀展会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的优秀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优秀展会认定办法另行修订。

(六)正式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