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发布《我国地方展览激励政策汇总(四)》。
第一批汇总:北京怀柔区、武汉汉阳区、西安市、桂林市、上海青浦区、厦门市。
第二批汇总:珠海市、深圳市、青岛市、海南省、海南海口市、广州市。
第三批汇总:威海市、南宁市、洛阳市、宁波市、南昌市、南京市。
第四批汇总:南通市、佛山顺德区、石家庄市、苏州市、郑州市、武汉市。
十九、南通市
制定时间:2014年
政策文件:《南通市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6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6〕3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商务发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88号),南通市商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企业参加我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摊位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同一展会摊位费用已经获得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市级资金不重复支持。
2、对企业参加我市统一组织重点拓展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国际交通费用按定额标准补助:亚洲国家(地区)3000元/人,南美、非洲国家(地区)9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6000元/人。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2人。
3、对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的摊位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4、对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自主品牌建设的境外注册商标、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品牌、境外宣传广告、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境外注册商标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境外专利申请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给予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境外收购品牌只对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境外宣传广告只对境外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费用给予支持,不支持其他相关费用。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用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给予支持,咨询费、培训费、年费等支出不予支持。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自���知识产权保护只对企业在境外为维护商标权、专利权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给予支持。
中小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6500万美元以下)境外注册商标、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宣传广告、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认证以及自行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的费用,没有申请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国家和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不予支持,申报获省批准项目不重复支持,申报未获省批准项目可以申报。
5、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软件产品、农产品、文化、教育服务的出口增长企业,以其产品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每新增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对已享受2015年市级外贸稳增长奖励资金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产品,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
上述5、6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在企业申请获得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资金补助20%,同一案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对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和公平贸易活动,赴境外所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和生活费根据国家标准按1~2人给予全额补助。
9、对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0、对自营船舶、光伏等产品出口企业,当年支付给金融机构开立预付款保函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注册登记、进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市区且当年度具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2、项目支持时限。申报项目必须是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3、项目分类申报。为减少申请单位申报工作量,外贸扶持项目分为免申报和按程序申报两类。
免申报项目:包括我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市重点境外展会与国内国际性展会摊位费项目(支持内容1)、我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外展会交通费项目(支持内容2)、应对贸易摩擦律师费项目(支持内容7)、进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支持内容9)。免申报境内外展会的具体名称见南通市商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文件通商发〔2015〕6号《关于2015年度全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内外国际展会的通知》(可在南通市商务局网站http://swj.nantong.gov.cn/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免申报项目,由市商务局和贸促会相关业务处室直接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统一负责申报,作为审批依据,不要求企业(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免申报以外的项目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十、佛山顺德区
制定时间:2016年
政策文件:《顺德区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顺府办发[2016]129号),《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持对象范围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区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展览项目、会展企业、会展人才和知识产权进行补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会展相关活动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其它社会机构以及就职于上述单位的会展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展馆,是指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展馆:
1、坐落于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2、室内净展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以上(不含4万平方米);
3、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
4、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展馆的使用权和运营管理权;
5、展馆运营管理单位须有相关的场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未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而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在顺德区举办的展览项目,包括新落户工业类及农业类展览项目。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是指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在顺德区新登记注册或者由区外迁入顺德区注册、依法纳税,经营范围中有展览举办或者展览服务业务的会展企业,包括展览组展企业、展览服务企业和展馆运营管理企业。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的展览项目。
(二)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进行补助:
1、对新落户顺德区并且承诺在我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工业类展览项目,对其前三届展览分别按照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场租金额的50%、40%、30%给予补助,但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每场展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2、工业类展览项目必须是以工业产品、工业技术、工业装备、工业服务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手机、汽车、电脑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
3、展览主题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且属于涂料、家电、燃气具、家具、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汽配、照明、钢铁、塑料或者机械装备制造业范围的,其补助比例可以提高10%并且其每场展览最高补助限额可以提高25万元。
4、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展览项目,其境外参展商比例达到10%以上,其补助比例可以相应提高10%且其每届展览最高补助限额可以提高25 万元。
5、同时符合本条第3、4款补助条件的可以叠加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新落户农业类展览项目的补助,参照第九条关于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的补助规定执行。其中,农业类展览必须是以农业产品、农业技术、农业装备、农业服务、花卉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烟酒、茶叶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增长部分进行补助:展览主办方承诺在领取补助当年起在顺德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前三届展览的场租补助按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的场租面积比上届实际场租面积增长部分所对应场租金额的50%给予补助。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 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但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面积增长比例小于20%或者增长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展览不予补助,每场展览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展览项目补助的展览举办方,应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其下一届展览应交纳的展览场地租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顺德区至少已经举办过三届,且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项目发展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进行补助:
1、会展企业在补助年度至少在专业展馆举办过一场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会或者为至少两场顺德区内举办的展览会(展览面积分别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提供过展览服务,且取得展览举办和展览服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年营业额的3%。
2、补助标准根据会展企业补助年度取得展览收入(包括展览举办收入和展览服务收入)金额分档确定,具体标准为: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45万元;1000 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60万元;2000 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以上收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本办法实施后,境外企业在顺德区设立会展企业(境外企业股权占比5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25%。
4、会展企业应从注册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申请补助,前三年连续补助三个年度,补助期中没有达到补助条件的企业该年度不予补助。
5、被补助企业所取得的对会展企业的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相关展览业务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场地租金、宣传支出、招商招展支出、材料及设备购置、动力成本、水电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分红、交际应酬等。
第十五条 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如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 就职于顺德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会展企业、展馆运营管理企业、会展教育机构等的会展人才,通过以下职称考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通过注册会展经理(CEM)考试,给予每人每证6000元的补贴;
2、通过会展策划师一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3400元的补贴;
3、通过会展策划师二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2000元的补贴;
4、通过会展策划师三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1500元的补贴;
5、通过会展策划师四级考试,给予每人每证1000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三届及以上的展会项目或者专业展馆,成功取得展会项目或者展馆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每个展览项目应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下同)一个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同一展览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举办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经法院裁判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览项目和会展企业;
2、已获得我区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展览项目;
3、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展览项目;
4、筹备、举办展会过程中违反了与展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展览项目;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在专业展馆以外举办的展览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7、其他不适宜补助的项目。
(三)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二十条 展览项目补助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如下: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的展览项目,在举办方与专业展馆运营管理方签订展览举办场地租用合同后、展览举办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2、展览期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依法选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展览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审查展览项目的实际展览面积和实际展览主题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联合查勘结果最终审定补助金额。
3、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展会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果并将拟补助的展览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定补助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一次性划拨至展馆的运营管理方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展览举办方下一届展览应交纳的展览场地租金。
5、符合本办法规定国际权威认证的展览项目,于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后30日内由展览举办方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展览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会展企业补助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的程序如下: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的会展企业,在顺德区内登记注册并经历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90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会展企业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2、符合本办法规定国际权威认证的会展企业,于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后30日内由会展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会展企业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展人才补助,由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会展企业和会展教育机构等于每年第二季度内汇总前一年度本单位取得相关执业认证的人才相关资料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第三季度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贴会展人才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被补贴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会展知识产权补助,由申请人于展览项目或者展览场馆商标注册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拟补助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如当年未能安排扶持资金的,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获得补助企业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扶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作为扶持资金申请人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财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扶持资金申请人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其它社会机构以及就职于上述单位的会展人才,取消其申请补助及认证的资格,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所有经济科技资金项目的申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已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没有履行展览项目补助承诺的展览举办方,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没有履行展览项目补助承诺所对应的已补助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终止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的所有扶持资金的拨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在管理、评审和监督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石家庄市
制定时间:2017年,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17〕46号)
(一)基本界定与使用原则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主要用途:
1、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2、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3、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 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第六条 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拨付;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见)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大型展会、招商洽谈等活动的经费申请、招标采购、绩效评价,负责市场运作会展补贴项目征集、申报、筛选、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展会项目的主(承)办单位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室内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2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8万元奖励;达1万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达2万平方米(10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15-20万元奖励。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
第九条 对展览场馆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对我市场馆举办展览2天(含)以上的展览运营场次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5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1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3-5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0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2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5-8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5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3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8-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互联网+会展”项目的奖励。
1、奖励范围:鼓励我市办展机构创办与实体展览会相结合的网络虚拟展览会。
2、奖励标准
对依托自办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览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成功举办并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品牌展会计划的网络虚拟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大型展会。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500个)的国际、国内大型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举办方30万元的奖励。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支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我市。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补助资金,由活动主管部门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活动方案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等补贴资金,由主办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在我市举办的展会补贴及奖励,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对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底之前的展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一)备案申报
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按照《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10号)要求,主(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之日60日前向市会展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金申请
办展单位、展馆应在项目举办前10日向市会展办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未按时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展位图、参展企业名录、场地租赁合同等;
4.提供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展位数等相关凭证。
(三)项目总结
办展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场地租赁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3.展览项目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和场地出租方确认的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4.国际展览还需提��境外展商参展合同及发票;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苏州市
制定时间:2015年,有效期:2015.1.1-2017.12.31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15】57号)
(一) 对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经贸类自办展览会给予奖励
1. 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 由我市相关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专业展规模 2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规模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
(2) 展览内容和主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发展前景,并且长期、连续在我市举办,能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奖励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且该单位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50 万元。
2. 奖励标准
(1) 对于专业性展览项目,前三届按每标准展位 500 元奖励。第四、 五、六届,按每标准展位 400、 350、 300 元奖励,六届以后的奖励标准为 300 元每标准展位,对其展会展位较上届增量部分,按每标准展位 500 元进行奖励。
(2) 其他自办展(综合展)按 300 元每标准展位进行奖励。
(3) 单个项目 的奖励总额当年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
(二)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符合条件的经贸类引进展览会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1) 展览项目 由非注册于本市的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取市场化运作,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
(2)专业展览规模 250 个标准展位以上, 综合展览规模 500个标准展位以上。
(3)展会主办或承办方注册资本 100 万以上。
(4)奖励申报以苏州承办展馆为主,会同项目 主办或承办单位共同申请。
2. 奖励标准
按300元每标准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 鼓励展会品牌化发展
对连续举办三届、1000 个标准展位以上、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 给予注册本市的主办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主办该项目的本市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郑州市
制定时间:2016年8月22日。
政策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64号)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1、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地展会项目;
2、引进的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展会项目;
3、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积极采用新技术的我市会展企业;
4、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育、规划调研、统计评估、行业交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5、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市政府已拨付经费的展会项目;
2、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
3、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项目;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
5、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展会项目;
6、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展(会)单位;本地展览项目的申请主体应是本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办展单位。
2、展览举办的天数应在3天以上(含本数,下同),农业类展览的举办天数应在2天以上;会议或节庆活动举办的天数应在2天以上。
3、承接展会项目的专业展馆和会议型酒店须在市会展办进行年度登记备案。
4、国际展览应有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参展商参展,境外参展商达到总参展商数量的20%以上;国际会议或节庆活动应有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参会,境外参会人数占总参会人数的20%以上。
5、由同一办展单位同期举办的多个展览项目,如主办、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6、相同题材的本地展览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仅对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有发展前景的展览进行奖励。
(三)一般性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一般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本地展览
1.新创办的本地展览项目,第1、2、3届(届数自展览进入专业展馆的时间开始起算,下同)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第4、5、6届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未达到相应规模不予奖励。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2.现有展览7届以上、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地展览,以该展会历史最大规模为基数,每增长2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为引导本地题材相同的中小专业展览项目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由两个以上办展单位分别举办3届以上的展览项目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视作新创办展览进行奖励。
【二】引进展览
对引进在我市举办的,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届)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届)每百平方米增加100元。奖励次数最高不超过六届。
(四)其他奖励
第十条 国际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展览、会议和节庆活动,按本办法第九条奖励标准和奖励总额的150%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展会项目的支持标准。对我市会展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性、全国性的重大展会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申办费、筹办费或服务费用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奖励标准。
(一)国际认证奖励
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亚洲会展联盟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机构或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依托自办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绿色展览奖励
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郑州奖励
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三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人才培训奖励标准。
(一)对参加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郑州市会展企业人员,可按培训费60%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二)对参加全国性会展院校比赛的驻郑高等院校会展专业师生,可按照参赛报名费或注册费100%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院校每次参赛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每年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二十四、武汉市
制定时间:2014年
政策文件:《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支持范围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奖励;
2、对自主品牌展会、新创办展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3、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的奖励及支出,以及展会落地所产生的公益性费用;
4、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开展会展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资质评审以及对取得国际认证的机构或者项目的支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5、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工作开支;
6、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七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单位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定的办法,其支持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以及人才交流会等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所有展会应当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举办,在其他非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举办的各类展会均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奖励标准与类型
第十一条 展览举办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展览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
2.展览举办天数应当在3天以上(含3天);
3.对展览规模连续增长的同一展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览,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对连续2届(年)规模没有增加的展览[规模在4000个展位以上(含4000个)的大型展览除外]自当届(年)起不予资金奖励,展览规模增长后再重新予以奖励。
(二)展览奖励标准
1.对在我市举办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的展览给予奖励。以500个标准展位奖励5万元为基数,展览较上届每增加25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
2.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
第十二条 展览培育补助
(一)对在我市新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大且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50个)的展览,按照竞争性原则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择优选取进行重点扶持,按照实际展位数给予5届(年)补助,每届(年)每个展位补助3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举办、被市商务局(市会展办)选定为重点扶持,且连续举办了2届(年)、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500个)的展览,自第3届(年)起,每届(年)每个展位补助3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途有停办的,自重新在我市连续举办2届(年)起,按照本标准享受培育补助。补助累计年限为5年。
(三)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览联合办展、共创品牌,对整合资源后展览规模在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1500个)的展览,当年可一次性享受培育补贴30万元。
(四)对我市定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展览,根据需要给予补助。
(五)享受培育补助的展览不再享受展览举办奖励。
第十三条 展览引进奖励
(一)对引进至我市首次举办且展览规模在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1000个)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引进10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引进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
(二)享受展览引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在展览引进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其他奖励和支持
第十五条 额外奖励
(一)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占整个参展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展览给予15万元的额外奖励,参展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二)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或者知名专家学者参会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会议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参会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第十六条 基础性、保障性费用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活动的宣传推介,光盘、刊物等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以及其他方式的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者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展览、会议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者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三)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者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者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四)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包括规划编制、网站建设、调研、统计、培训、评估等工作。